能拒绝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费吗
不能 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提供者,但在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成为业主后,前期物业服务合约中服务对象的地位发生了一般性转移,成为物业服务合约的实际权利义务人和承担人,成为物业管理合约的实体当事人。 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自然延伸到所有业主,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异议,也不能以没有享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简单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提供者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选定的物业服务提供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有关更多法律问题,请继续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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