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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ISP办理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A、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B、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C、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A、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B、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
C、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 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
D、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置用户投诉 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场地设施
A、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柜却系统、机柜等设备。
B、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及方案;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及方案。
技术方案
A、具有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B、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C、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需有虚拟主机管理系统。
D、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和ISP企业,应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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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70066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许可证:苏B2-20170066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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